治理乱装乱用摄像头, 新政策如何更好落实, 执行力成关键_王磊_条例_系统管理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如何高效地执行这些相关规范与规定,在满足公共安全的需要同时,确保个人信息的隐私得到充分保护?为了深入理解这一新规,《新闻11》特意连线了北京理工大学智能科技法律研究中心的研究员王磊,带来深刻的分析与解读。
首先,哪些公共区域可安装摄像头呢?本次《条例》对摄像头的安装目的进行了严格限制,确保不再出现不必要的图像采集设备。同时,它对建设主体也做了明确的规定,以防止无关单位或个人随意安装。根据《条例》,可以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系统的区域主要包括:人员聚集场所、交通枢纽、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以及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的服务区。这些场景细分为诸如商贸中心、旅游景区、医疗机构、公园、铁路与汽车客运站等。
《条例》在针对性上也颇具深意。王磊表示,该条文为公共领域中的图像及其信息系统采集树立了良好的行为规范,明确指出建设者需对其行为负责。某些特定区域不仅具有公共安全属性,同时在拍摄过程中还涉及到人脸信息和个人隐私。为此,《条例》强调了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确保从源头上进行有效治理与规制。
展开剩余49%另一个关键点是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时必须告知民众。《条例》明确规定,所有安装了监控摄像头的地方需向公众显著提示,未做到这一点的,将被公安机关责令整改。王磊补充道,在公共安全领域的视频采集系统中,如发现未备案或未标注的情况,市民有权向公安机关报告并要求整改,拒不改正者将面临相应处罚。而如若出现偷拍或其他可能触犯刑法的情形,相关法律将予以约束。
关于宾馆及民宿安装摄像头的偷拍问题,此前需有实际的偷拍行为才能处罚,但《条例》改变了这一规定,只要安装摄像头便可处以罚款。王磊强调,在那些隐私和私密性较强的场所,安装摄像头是被禁止的。《条例》实质上是在公共安全与个人隐私之间寻找平衡点,确保公共安全属性成为优先考虑,进而引导监管工作。
防止摄像头泄漏个人信息的难点又是什么呢?王磊指出,摄像头的管理涉及多个主体,包括权力机关和个人场所。为保障公共安全与个人信息权益的双重需求,需要通过一系列制度来执行《条例》。例如,明确谁有相关权限、是否设有操作记录、视频保存的期限及管理职能的划分等,都是实现有效管理的关键因素。
最后,如何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呢?王磊认为,《条例》是一个良好的开端。随着人们对人脸信息以及音视频监控等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和个人信息主体也应积极反馈和应对各类违法违规情况,共同营造一个安全、负责任的公共环境。
来源:央视新闻
发布于:山东省